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3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鴻鈺
選任辯護人 徐宏澤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鴻鈺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認其涉嫌法定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憚於重刑之虞逃情形,具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2 年5 月10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本件被告黃鴻鈺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業經本院於102 年7 月23日宣判,判處應執行刑4 年4 月,故非予繼續羈押,顯難進行上級審判或執行,而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 年8 月10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曾達
法 官 張新楣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魏美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