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2年度,153號
MLDM,102,訴,153,2013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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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3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力源
選任辯護人 李國源律師
被   告 柳嘉豪
選任辯護人 陳俊傑律師
被   告 童浚豪
選任辯護人 林宜慶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力源柳嘉豪童浚豪自民國壹佰零貳年柒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鄭力源柳嘉豪童浚豪因強盜等案件,經訊問被告後 ,被告鄭力源柳嘉豪童浚豪坦承部份犯行,且有卷內相 關證人之證述、證物等資料為證,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 足認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 期徒刑之罪,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2 年4 月18 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 102 年7 月18日起,再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黃思惠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孟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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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