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02年度,20號
MLDM,102,簡附民,20,2013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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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徐星林
被   告 賴栩芳
上列被告因民國102 年度苗簡字第682 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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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