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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簡抗字,102年度,3號
HLDV,102,簡抗,3,2013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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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抗字第3號
抗 告 人 黃正南
相 對 人 銘石大理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朝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 年4 月29日本
院花蓮簡易庭101 年度花簡字第186 號停止訴訟之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規定: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 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所謂 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 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 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例如 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 、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始足當之(79年台抗字第 218 號判例)。
二、經查,抗告人黃正南以執有相對人銘石大理石有限公司所簽 發票號HN0000000 、金額新台幣776,530 元、發票日民國 100 年12月18日、擔當付款人彰化商業銀行花蓮分行之支票 1 張,屆期提示交換遭退票,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相對人 於法定不變期間內聲明異議,視為起訴由本院花蓮簡易庭 101 年度花簡字第186 號審理在案,相對人於訴訟中主張上 揭支票係第三人顏華鶯所偽造,對其已提起刑事告訴,現由 花蓮地檢署偵查中(101 年度偵字第3943號偽造有價證券等 案件),原裁定依上規定認於刑事訴訟解決前,無從判定系 爭支票是否係屬第三人所偽造,該第三人之犯罪嫌疑,確有 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後,無由判斷 ,乃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經核與法並無不符,抗告 意旨雖以系爭支票非屬偽造且縱使偽造亦有表見代理之適用 云云,資為爭議而不服,然原裁定既基於審判上心證之形成 ,將受上述刑事訴訟結果之影響而有停止訴訟之必要,自應 有容許其審酌是否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之裁量空間,故 原裁定依法停止程序既係屬合法,則本件抗告指摘即非有理 由,其抗告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 495條之1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文章
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宜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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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銘石大理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