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小調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宋仁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鄒國源間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發生爭執者,除有民事訴訟法 第406條第1項所定之各款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 院調解,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次按法 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 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項第1款復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當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爭執,核屬於民事訴 訟法第403 條第1項第7款規定之強制調解事件。又本件聲請 人具狀表示相對人經合法通知二次均未到庭,顯無調解成立 之望,請求直接進入訴訟程序,有聲請人民國102 年7月4日 陳報狀附卷可稽,故可認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依前開 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再行調解,本院 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調解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 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