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史重騰
溫語涵
李園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敦宇律師
被 告 李嬋娟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102年度訴字第5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一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方面:
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二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所載。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李嬋娟被訴誣告案件,業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 第52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 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湯國杰
法 官 林季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書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