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原交簡上附民字,102年度,1號
HLDM,102,原交簡上附民,1,20130712,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原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黃菁瑩
被   告 張侃笛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陳嘉瑜
                   法 官 陳協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