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057號
TTDV,102,司促,3057,2013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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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057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朱原石
債 務 人 古玉英
      李貴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肆仟壹佰零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點四二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
  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劉文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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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