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057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朱原石
債 務 人 古玉英
李貴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肆仟壹佰零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點四二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
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劉文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