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019號
債 權 人 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陳自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捌拾叁元,及自
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肆仟捌佰捌拾肆元,及自
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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