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960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 務 人 陳諺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玖拾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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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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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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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027元 │ 102年7月2日起至 │百分之6.66 │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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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7,409元 │ 102年7月2日起至 │百分之11.74 │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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