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960號
TTDV,102,司促,2960,2013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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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960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 務 人 陳諺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玖拾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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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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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027元     │ 102年7月2日起至  │百分之6.66 │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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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7,409元    │ 102年7月2日起至  │百分之11.74 │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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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