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931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
債 務 人 侯建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陸佰捌拾元,及
其中之新臺幣壹拾捌萬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
七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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