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839號
債 權 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債 務 人 謝子華即昂謝淑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柒仟捌佰伍拾玖元,及其
中之新臺幣伍萬陸仟零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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