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808號
TTDV,102,司促,2808,2013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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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808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彭治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貳萬陸仟伍佰貳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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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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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5,713元    │ 95年3月30日起至  │百分之20  │無         │無             │
│1│         │ 清償日止     │      │          │              │
├─┼─────────┼──────────┼──────┼──────────┼──────────────┤
│ │ 250,808元    │ 95年6月21日起至  │百分之15  │ 95年6月21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2│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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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