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808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彭治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貳萬陸仟伍佰貳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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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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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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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5,713元 │ 95年3月30日起至 │百分之20 │無 │無 │
│1│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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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50,808元 │ 95年6月21日起至 │百分之15 │ 95年6月21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2│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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