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705號
債 權 人 琝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世澤
債 務 人 林仁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玖萬陸仟玖佰壹拾柒元,
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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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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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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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05,658元 │ 102年4月1日起至 │百分之5 │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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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69,655元 │ 102年4月1日起至 │百分之5 │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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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21,604元 │ 102年4月15日起至 │百分之5 │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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