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沈曉菁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中付保護管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聲付字第5
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曉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沈曉菁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案件,經本院各裁判確定,並於民國99年9月1日入監執 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2年7月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 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4年7月19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 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明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