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全聯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美惠
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因 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13號公示催告 在案,並於民國101年12月29日刊登民時新聞報完畢。現申 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 告該支票無效。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 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登報證明一份在卷可稽。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7月1日屆滿(原應於102 年6月29日屆滿,因適逢該日為星期六,故順延至星期一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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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2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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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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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全聯興實業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仁│101年12月11日 │2,021,250元 │AA0000000 │ │
│ │羅美惠 │德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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