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久揚模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0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04號公示 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1年12月2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2年6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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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23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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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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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久揚模具有限公司王│臺灣土地銀行北台南│101年11月25日 │1,802,046元 │CEA0000000│
│ │明芳 │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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