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230號
TNDV,102,除,230,2013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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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張長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1年度司催字第607號公告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 ,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1年12月22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 權利期間已於102年6月24日屆滿(屆滿日為星期假日,順延 至24 日),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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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2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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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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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基富工程行蘇郁惠 │華南商業銀行金華分│101年12月31日 │16,000元 │GD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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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