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66號
原 告 杜瑋玲
兼法定代理人 張履方
被 告 陳加清
高淑慧
陳秀琴
賴丕芸
王錦慧
魏杏貞
楊瑞美
黃明新
王峻明
潘彥妃
穆婉詩
潘督導
侯建華
陳榮枝
張谷銘
高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則有同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其聲請訴訟救助乙案, 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10日以102年度救字第2號裁定駁回 ,雖原告不服該裁定提起抗告,但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審理後,另以102年度重抗字第19號裁定駁回,並於102年5 月9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訴訟救助案卷可稽。本院知悉原 告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駁回確定後,於102年5月28日以南院 勤民金101年度補字第669號函檢附本院101年12月25日之補 費裁定,通知原告依該裁定意旨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335,840元,該函文經送達原告起訴狀所載之通 訊地址即臺南市郵政1039號信箱,因信箱退租而遭退回,乃 另送達原告戶籍地,於102年6月7日送達予原告,然原告逾
期迄未繳納,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清單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是依上開說明,原告之 訴程式尚有不備,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