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28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遠達營造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法定代理人 劉進山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國峻開發工程有限公司因102年度
訴字第628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
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2,747,3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2,
3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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