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怡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冬陽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102年6月26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4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
,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276,345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4,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