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45號
TNDV,102,訴,45,201307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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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怡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冬陽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102年6月26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4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
,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276,345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4,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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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