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俊漢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碩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瀞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6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
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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