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90號
原 告 金利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0號
1樓
法定代理人 吳文南 住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0號
1樓
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環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015,50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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