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83號
原 告 陳美如
訴訟代理人 何冠慧律師
被 告 陳美鈴
陳亮谷
陳俊傑
王榕彬
王儷蓉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敬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及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3
6,203 元【計算式:(78,964×58.15 ÷2 )+(78,964×63.6
5 ÷2 )+(78,964×57.73 ÷2 )+648,000 =7,736,203(小
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此為原告請求移轉之土地面積價額及房屋課
稅現值)】,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7,6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