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357號
TNDV,102,補,357,2013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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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57號
原   告 王正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孝瑋等人間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租賃契約是否終止、請求
被告返還牌照及依7樓裝潢模樣回復原狀之訴訟標的價額,使本
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
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幸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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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