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346號
TNDV,102,補,346,2013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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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46號
原   告 戴自立
被   告 吳文忠
      郭明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為其所有之動產之價額計
算,而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千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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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