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2年度,10號
TNDV,102,簡上,10,2013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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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10號
上 訴 人 王昱弼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曾靖雯律師
複代理 人 高嵐書律師
被上訴 人 林瑋郴
訴訟代理人 林姿瑩律師
      李宗貴律師
      陳廷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瑪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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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