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2年度,155號
TNDV,102,消債更,155,2013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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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楊岱臻即楊素味
           住臺南市○○區○○00號之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送達代收人 楊惠惠
           住臺北市○○區○○○路○段00號2樓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聲請更生或 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 ,且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附件:
(一)請提出台端於民國95年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 費金融事件無擔保協商機制,與最大債權成立協商之協議 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另應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及有 何不可歸責與己之事由以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另請說 明台端於毀諾後,是否有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個別協商一 致性方案?
(二)請依法定程式填載並提出債務人清冊,並詳述聲請人借貸 金錢予他人之所有借款人名單、地址、金額、時間及證明 文件。若無,仍應釋明之。
(三)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 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自100年7月起至10 2年6月止)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四)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 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0年6月起至102年5月止) 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 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 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 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 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六)請說明聲請人本人、受扶養親屬是否領取其他政府補助津 貼?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七)如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 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 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 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八)請提出自100年7月起至聲請本件更生時止,聲請人之勞、 健保及各項稅捐之繳費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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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