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50號
抗 告 人 蔡佳璋
相 對 人 曾國聯
曾國樑
曾國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5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案由欄中關於「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本院99年度司拍字第354號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本院102年度司拍字第99號裁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