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代墊扶養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簡字,102年度,21號
TNDV,102,家簡,21,201307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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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家簡字第21號
原   告 黃榮顯
訴訟代理人 吳明澤律師
被   告 黃義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扶養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
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四行「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執行標的物拍賣或變賣前」等字之記載,均應刪除。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復按判決如有誤寫、誤 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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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