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1737號
聲 請 人 陳芳芬
陳順水
陳靜萩
林梅花
馬林金葉
林世昌
林美月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林汪招治(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
○○里0鄰○○街000巷00號)於102年6月23日死亡,開具遺產清
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
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
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李翠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