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1632號
聲 請 人 許涵雯
法定代理人 李佳祺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許金良(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
里○○路○段000巷0弄00號)於民國102年4月10日死亡,開具遺
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
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
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梁雅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楊琄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