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1410號
聲 請 人 方萬鐘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方明田(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
里○○路○段000號)於民國101年12月24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
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
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
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梁雅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楊琄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