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吳榮裕
謝良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吳榮裕、謝良民以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相對人謝良民與第三人長順興鋼鐵有 限公司向聲請人之借款,設定新臺幣(下同)48,000,000元 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2年3月17日, 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三、第三人長順興鋼鐵有限公司與相對人謝良民為擔保其等向聲 請人之借款,另於①101年12月13日②102年3月18日分別簽 發票面金額為①8,000,000元②46,283,000元,到期日均為 102年5月13日之本票二紙交聲請人收執,詎聲請人屆期向第 三人及相對人謝良民提示本票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 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 本票等件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等為證。
四、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及第三人長順興鋼鐵有限公司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 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 第三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 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 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 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 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
│附表: 102年度司拍字第230號│
├──┬───────────────┬─┬────┬────┤
│ │土 地 坐 落│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
│001 │臺南市│南區 │喜北段│80 │養│7567.00 │全部 │
├──┴───┴────┴───┴──┴─┴────┴────┤
│所有權人:吳榮裕,權利範圍:全部 │
├──┬───┬────┬───┬──┬─┬────┬────┤
│002 │臺南市│南區 │喜北段│81 │道│132.00 │8分之6 │
├──┴───┴────┴───┴──┴─┴────┴────┤
│所有權人:吳榮裕、謝良民,權利範圍:各8分之3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