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許金湖
相 對 人 郭福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次按除另有規定外,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 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1148條前段,亦有 明確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郭陳玉秀於民國87年3月16日向 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87 年6月16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 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第三人屆期全未清償,而於101年12 月5日死亡,相對人為第三人之繼承人,且就附表所示不動 產,已辦畢繼承登記,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三、聲請人本件聲請,業據其提出借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 項權利證明書等件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 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 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 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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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司拍字第2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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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 地 坐 落│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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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關廟區 │下湖段│317-1 │建│1235.00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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