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王湘瑜
相 對 人 謝金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謝金條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 人謝明治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 將來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080,000元 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0年7月5 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謝明治於100年7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900,000元 ,約定借款期限至107年7月18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 如未按期攤還,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 還。詎第三人謝明治自101年12月1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 息,尚欠本金743,151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 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 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 借款契約書、貸放明細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 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
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 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 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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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司拍字第2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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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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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市│安定區 │蘇林段│287 │道│41.01 │4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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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台南市│安定區 │蘇林段│289 │建│141.92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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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2年度司拍字第2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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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權│
│ │建│ │ │ ├─┬─┬─┤ │
│ │ │ │ │主要建築│一│合│面│利│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範│
│ │號│ │ │ │ │ │單│ │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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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30│台南市安定區│台南市安│1層樓房 │72│72│平│全│
│ │ │蘇厝130號之5│定區蘇林│加強磚造│.3│.3│方│ │
│ │ │ │段289地 │ │2 │2 │公│ │
│ │ │ │號 │ │ │ │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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