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陳田義即陳中和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 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 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人。 民事訴訟法第558條第1、2項及同法第284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為原股票權利人即被繼承人陳中和之合法繼 承人之代表人名義,提出本件聲請,惟並未提出全體繼承人 出具之委任狀或遺產分割協議等證明文件,尚難認定聲請人 一人即有代表全體繼承人聲請公示催告之權利,經本院於民 國102年6月10日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補提證明文件,逾期未 補正即予駁回,此項通知已於102年6月14日送達聲請人,有 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憑,詎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 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