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八號
原 告 凱翔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複 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
辯論期日,原告並應提出被告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到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徐奇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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