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0816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鄭仁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貳佰玖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鄭仁利分別於①民國093年02月17日向聲請人
借款額度最高以新臺幣30000元整為限。按年息18.25%
固定計算之利息,每月結算乙次,並於約定之每月最低
應付款繳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截止日之
翌日直接計入借款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金額。期間如未依
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
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
率20.00%計付。及於②民國094年04月20日向聲請人借
款額度新臺幣15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
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
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15%固定計付,借
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
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附表所示之
利息及違約金。
(二)查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178290元整,其餘部份詳如
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
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
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
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
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
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
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
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20816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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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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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鄭仁利 │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30000 │ │5月24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鄭仁利 │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148290│ │8月16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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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鄭仁利 │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48290│ │9月1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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