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0441號
TNDV,102,司促,20441,2013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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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044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蔡珏蕊
債 務 人 蔡榮輝
債 務 人 杜梅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仟伍佰叁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
  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蔡珏蕊於就讀高苑技術學院時,邀同蔡榮輝、杜
  梅戀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
  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
  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債
  務人於民國94年07月01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國10
  2年03月01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
  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
  ,迄今尚結欠本金9,535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經催討
  ,均未予照辦。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又
  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 貴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貴院鑒核,迅賜對
  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
 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
 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
 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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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