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044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蔡珏蕊
債 務 人 蔡榮輝
債 務 人 杜梅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仟伍佰叁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
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蔡珏蕊於就讀高苑技術學院時,邀同蔡榮輝、杜
梅戀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
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
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債
務人於民國94年07月01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國10
2年03月01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
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
,迄今尚結欠本金9,535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經催討
,均未予照辦。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又
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 貴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貴院鑒核,迅賜對
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
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
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
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