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9697號
債 權 人 鐘家蔆 住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22樓
之3
送達代收人 黃英傑
住臺中市○區○○路0○000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清河及其繼承人等人發給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三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及其繼承人核發支付命令,無非係 以座落於台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無人使用管理、髒亂不堪,經債權人僱工清理,故依民法「 無因管理」之規定請求因此所生之費用等語。惟查,本件債 權人係居住於台中市區,究因何故於偶經台南市區時見地髒 亂,即依無因管理之規定僱工清理,已有可疑;且若因空地 髒亂而有衛生疑慮,本可通知縣市政府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何須自行僱工徒生費用?顯見債權人之目的,應係為創設一 請求權基礎,藉以查明系爭土地全體共有人之年籍資料,並 規避個人資料保護法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等限制 規定,若遽然准允債權人查報債務人及其繼承人之年籍資料 並核發支付命令,無異任令督促程序淪為探查個人資料之工 具,日後效尤者動輒以無因管理為由聲請支付命令,則個人 資料保護法之規定勢將形同具文。是本件聲請,顯無理由, 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