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小字,106年度,477號
CDEV,106,橋小,477,2017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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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蔡國棟
被   告 柳綵祺即柳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106 年度橋小字第477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6 年8 月10日下午2 時5 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8 月22日
下午4 時在本院橋頭簡易庭民事第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陳奕帆
  書 記 官 唐佳安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陸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
書 記 官 唐佳安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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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