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8663號
TNDV,102,司促,18663,20130705,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866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邱錦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零柒佰柒拾柒元,及
  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邱錦良於民國95年11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中華民
  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帳號:0
  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之本金
  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
  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
  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
 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
 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
 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