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8644號
TNDV,102,司促,18644,2013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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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8644號
債 權 人 王秉澤
債 務 人 郭炎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法第5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向其借款新台幣(下同)
  5,000,000元,並交付如附表所示支票為由,請求債務人給
  付上開借款,及自附表所示各紙支票發票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惟債務人並非附表所示支票之發票
  人或背書人,依前述票據法規定之反面解釋,自無須負擔票
  據責任,債權人猶依票據關係對其請求按票據法規定之法定
  利息,顯非法之所許,而經本院通知補正後,債權人復未依
  其他法律關係提出利息之請求並指明起息日,是本件債權人
  關於利息之請求,應予駁回;其餘請求於法並無不合,應予
  照准。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
 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
 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
 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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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186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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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票 面 金 額│ 票據號碼 │發  票  日│
│  │        │(新 台 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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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富庄建設股份有限│2,000,000元 │CK0000000 │96年4月3日 │
│  │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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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陳文欽     │350,000元  │BQ0000000 │96年4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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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陳文欽     │300,000元  │BQ0000000 │96年4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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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陳文欽     │350,000元  │BQ0000000 │96年5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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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上正營造股份有限│2,000,000元 │AV0000000 │96年12月16日│
│  │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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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