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東簡字第一六八號
原 告 國發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秋發
送達代收人 劉璧瑜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移轉管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 ,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因本院九十年度執字第一七一四號強制執行事件,對債權人即被告提起 第三人異議之訴,依前揭規定本院即有管轄權,是被告聲請移轉管轄,於法未合 ,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 日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彭添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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