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84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沈伸源 住臺南市○○區○○路000號
沈進聰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麗華間因101年度訴字第284號請
求通行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2,460,2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8,179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