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608號
TNDV,101,訴,1608,201307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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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608號
受 罰 人 莊馥菁
以上受罰人因原告李桂碧與被告郭惠燕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為
證人而不到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馥菁處罰鍰新台幣陸萬元。
理 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 定處新台幣30,000元以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 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台幣60,000元以下之罰鍰,並得 拘提之,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受理原告李桂碧與被告郭惠燕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受罰人為證人,前曾因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經本院於民國 102年5月30日裁處罰鍰新台幣30,000元在案,經再次通知應 於102年7月1日到場應訊,該受罰人已收到通知,有卷附送 達證書可憑,無正當理由,竟仍不到場,爰再處罰鍰新台幣 60,000元。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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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