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170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郭重德訴訟代理人 王進輝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盧世琮訴訟代理人 林仲豪律師 吳佳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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