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占有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547號
TNDV,100,訴,1547,20130715,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榮江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楊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俊賢間請求返還占有物等事件,上訴人
不服本院民國102年6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5,3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6,
448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瑪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子萍

1/1頁


參考資料
榮江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