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02年度,13號
TNDM,102,重訴,13,2013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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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重訴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進福(已歿)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余訓格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緝字第78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進福因懷疑吳錦良與其同居女友周美 金(所涉殺人罪嫌部分,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 染,乃佯稱欲與周美金同至吳錦良住處釐清2人關係,並預 藏水果刀1把,於民國84年10月18日上午8時許,以機車後載 周美金,自臺南縣佳里鎮寶里旅社出發,至吳錦良位於臺縣 將軍鄉○○村00○0號住處,周美金先進入該處吳錦良二樓 房間,欲向在床上看電視之吳錦良澄清二人關係時,蔡進福 立萌傷害犯意,自後毆打周美金,並持預藏之水果刀砍傷周 美金左手背1處(傷害部分未據告訴),吳錦良見狀上前勸 阻,蔡進福竟基於殺人犯意,持銳利之水果刀揮砍吳錦良前 額部1刀,並猛刺吳錦良左背部一刀,致吳錦良受有前額部 刀傷1處、左背部銳器刺創合併左側血胸及氣胸,先逃至屋 外不支倒地,為聞聲而至之胞兄吳進炎發覺送醫急救不治而 死亡。因認被告蔡進福係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 。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 查,被告業於102年4月20日死亡,此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及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 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施介元
法 官 曾子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鈺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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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